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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入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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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从事担保相关业务,在该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四)单位会员须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川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或非融资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中,融资担保公司须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单位会员应具有较强风险意识及风险管控能力,经营规范。

本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协会。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经秘书处提出审核意见,报会长审定入会;

(三)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四、会员入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法人签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简介(企业概况、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简历及其他高管人员简历,加盖公章);

(六)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五、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咨询等服务的优先;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行业良好信誉;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七)本章程规定及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义务

七、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八、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九、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逾期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确因经费困难无法按时交纳会费的,申请并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可予以减免或延迟交纳。

十、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十二、与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关联度高的银行等单位申请加入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可吸收为特邀会员。特邀会员入会的程序和义务与一般会员相同。特邀会员享受的权利为一般会员权利(一)以外的一切权利。

十三、会费收取标准

(一)会员单位:0.8万元/年;理事单位:2万元/年;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二)账户名称: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三)开户银行:成都银行南城支行

(四)银行账号:1001 3000 0057 1819

十四、入会联络

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会员部028-6151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