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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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四川省融资担保行业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银担合作,同时为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分类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银保监发〔2020〕37号)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NO:SC132811)等规定,协会制定《四川省融资担保行业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行业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川担协〔2023〕3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2024年11月18日
四川省融资担保行业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银担合作,同时为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分类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银保监发〔2020〕37号)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NO:SC132811)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经营满1年且持续运营的法人融资担保公司。无法持续运营、准备主动退出行业或被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融资担保公司不参与评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评级,是指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指导下,依据本办法所设定程序和评估方法,综合评估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党建、社会责任等各方面情况,确定相应的等级。
第四条 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基础分、加分项和扣分项三部分,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指标,其中基础分的一级指标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主要评价指标为融资担保公司的信用状况、资本实力、法人治理、经营架构和人力资源等。
(二)业务发展。主要评价指标为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和外部合作等。
(三)风险控制。主要评价指标为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集中度和融资担保业务质量等。
(四)财务状况。主要评价指标为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比例管理、资本补充机制、盈利能力和准备金充足情况等。
(五)可持续经营。主要评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能力、增资情况等。
(六)党建情况。主要评价指标为融资担保公司的党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建活动开展等。
(七)地方产业扶持。主要评价指标为融资担保公司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企业、“贡嘎培优”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以及扶持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简称“四类地区”)等情况。
(八)行业自律。主要评价指标为融资担保公司加入协会和参与活动的情况。
加分项指标包括党建荣誉、高学历人才引进和培养、外部表彰、公益环保活动和外部评级情况五个方面。
扣分项指标包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客户融资担保保证金、监管约谈情况、负面舆论事件、生产安全事故、责令改正情况以及行政处罚情况。
各项评价指标具体内容及其评价标准见《四川省法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价指标》(附件1)。
第五条 评价指标基础分为100分;加分项根据当年获得的党建荣誉、外部表彰、外部评级、开展的公益环保活动以及高学历人才构成情况进行加分,最多加5分;扣分项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受到监管约谈、负面舆论事件、生产安全事故、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情况依评分标准进行扣分,同时存在多个扣分项的,按最高一项扣分计算;监管部门可在扣分项基础上,根据实际监管情况进行额外扣分建议。
评级总分=基础分+加分项得分-扣分项得分,协会依据融资担保公司总分情况,确定评级结果。
第六条 协会可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变化以及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融资担保公司行业评级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行业评级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90分及以上):公司各项指标综合得分高,在基本情况、业务发展、风险控制、财务状况、党建引领、地方产业扶持、行业自律等各个指标得分相对均衡。
B级(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公司各项指标综合得分中等。在基本情况、业务发展、风险控制、财务状况、党建引领、地方产业扶持、行业自律等部分指标得分相对偏弱。其中,B1级(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B2级(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
C级(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公司各项指标综合得分较低。在基本情况、业务发展、风险控制、财务状况、党建引领、地方产业扶持、行业自律等部分指标上可能丢分较多。
D级(60分以下或符合第八条情形):公司各项指标综合得分低。在基本情况、业务发展、风险控制、财务状况、党建引领、地方产业扶持、行业自律多个指标方面失分严重,或存在第八条中可能严重威胁被担保人、债权人及股东方的利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行业评级直接评为D级: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非法挪用资本金、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担保、以违规方式对外出借资金等;
(二)使用非法手段催收或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三)公司对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违规事项拒不整改;
(四)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五)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六)出现重大舆论事件,并对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七)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融资担保行业评级工作由协会按年度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完成对上一年度的行业评级工作。
第十条 行业评级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填报资料。各参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要求准备所需资料,并报送协会。
(二)确定评级。协会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各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评级资料进行核实,并结合监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情况、日常监管情况等评价计分,确定评价等级。
(三)结果发送。协会在评级完成后将评级结果报送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反馈给各参评融资担保公司。
第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检查发现的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营风险增大等情形,实时动态调整融资担保公司评级。
第十二条 各融资担保公司须确保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客观、真实、完整。协会有权在评级过程中以及评级结束后对融资担保公司填报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实地核实,如发现提交虚假资料,或故意填报错误信息导致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评级等级直接认定或下调为D级,并报告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及向全行业通报,且取消两年内评级资格,并维持D级认定。
第十三条 协会将行业评级结果报送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用于辅助监管。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可以以适当方式向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小贷公司等公布评级结果,为业务合作等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均包含融资再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行业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法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价指标
2.主要相关指标解释
附件1
四川省法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价指标
指标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释义及得分标准 | ||
基础分 (100) | 基本情况 | 信用状况 | 股东信用 | 3 | 评级时,股东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限制消费人员的情况,无得3分,有得0分。 | ||
企业信用 | 3 | 评级时,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限制消费人员的情况,无得3分,有得0分。 | |||||
高管信用 | 3 | 评级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限制消费人员的情况,无得3分,有得0分。 | |||||
资本实力 | 5 | (1)年末工商登记注册资本≥50000万元,得5分; (2)2000 万元≤年末工商登记注册资本<50000 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得0.01分; (3)年末工商登记注册资本<2000 万元,得0分。 | |||||
法人治理 | 3 | (1)能够按照公司备案章程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章程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得3分; (2)按照公司备案章程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未能按章程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得1.5分; (3)未按照公司备案章程设立法人治理结构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得0分。 | |||||
经营架构 | 部门设置 | 3 | (1)设有业务、风险控制、财务、综合管理等必要职能部门,且每部门至少2人,部门职责界定清晰,得3分; (2)设有业务、风险控制、财务、综合管理等必要职能部门,部门职责界定基本清晰,但各部门人员配备不足,得1.5分; (3)缺少业务、风险控制、财务、综合管理等必要职能部门之一,得0分。 | ||||
制度建设 | 3 | (1)制定了健全的制度体系,涵盖业务(业务操作)、风控(风险控制、不良资产处置)、财务(财务管理、呆账核销)、内控(人力资源、行政管理),得3分; (2)制定了较健全的制度体系,涵盖业务、风控、财务、内控,得1.5分; (3)未制定健全的制度体系或无法有效执行,得0分。 | |||||
信息化建设 | 2 | (1)建有涵盖以下四类信息系统:①企业办公、人力、财务管理等系统;②业务(项目)管理系统;③客户信息交互线上作业系统;④具备统一的数据仓库,得2分; (2)建有涵盖上述其中3类信息系统,得1.5分; (3)建有涵盖上述其中2类信息系统,得1分; (4)建有涵盖上述其中1类信息系统,得0.5分; (5)未建有管理信息系统,得0分。 | |||||
人力资源 | 董监高情况 | 2 | (1)80%及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融资担保或者经济、金融、法律从业经验,得2分; (2)70%及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融资担保或者经济、金融、法律从业经验,得1.5分; (3)60%及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融资担保或者经济、金融、法律从业经验,得1分; (4)50%及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融资担保或者经济、金融、法律从业经验,得0.5分; (5)低于50%得0分。 | ||||
员工情况 | 2 | (1)50%及以上的员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得2分; (2)25%及以上的员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得1分; (3)低于25%得0分。 | |||||
业务发展 | 其他合作情况 | 1 | 除银行外,与保险、信托、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其他行业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且当年有业务发生,得1分。 | ||||
业务开展 |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 5 |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净资产-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1)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5,得5分; (2)1≤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5,每增加0.01倍,得0.01分; (3)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1,得1分; (4)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1,得0分。 | ||||
业务规模增长 | 5 | (本期期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上期期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上期期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ⅹ100%; 放大倍数<5倍时: (1)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同比增长率>5%,得5分; (2)0<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同比增长率≤5%,每增加0.01%,得0.01分; (3)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同比增长率≤0%,得0分。 放大倍数≥5倍时: (1)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同比增长率>0%,得5分; (2)-5%<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同比增长率≤0%,每减少0.01%,减少0.01分; (3)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同比增长率≤-5%,得0分。 | |||||
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 1 | (1)融资担保在保余额>非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得1分; (2)融资担保在保余额≤非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得0分。 | |||||
支小支农增量 | 当年新增小微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当年全部新增融资担保业务规模ⅹ100% | ||||||
5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1)当年新增小微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占比≥80%,得5分; (2)60%<当年新增小微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占比<80%,每增加0.04%,得0.01分; (3)当年新增小微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占比≤60%,得0分。 | |||||
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1)当年新增小微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占比≥40%,得5分; (2)20%<当年新增小微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占比<40%,每增加0.04%,得0.01分; (3)当年新增小微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占比≤20%,得0分。 | ||||||
降费让利 | 5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1)平均融资担保费率≤1%,得5分; (2)1%<平均融资担保费率<1.5%,每多0.01%,减少0.1分; (3)平均融资担保费率≥1.5%,得0分。 | ||||
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1)平均融资担保费率≤2.5%,得3分; (2)2.5%<平均融资担保费率<3.5%,每多0.01%,减少0.03分; (3)平均融资担保费率≥3.5%,得0分。 | ||||||
(1)不收取客户融资担保保证金的,得2分; (2)收取客户融资担保保证金比例≤10%,得1分; (3)收取客户融资担保保证金比例>10%,得0分。 | |||||||
风险控制 | 风险集中度 | 单一客户集中度 | 3 | 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期末净资产ⅹ100% (1)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10%,得3分; (2)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10%,得0分。 | |||
单一客户及其关联方集中度 | 3 | 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期末净资产ⅹ100% (1)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15%,得3分; (2)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15%,得0分。 | |||||
融资担保业务质量 | 融资担保代偿率 | 5 | 当年融资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解除的融资担保金额ⅹ100% (1)融资担保代偿率≤2%,得5分; (2)2%<融资担保代偿率≤5%,得2.5分; (3)融资担保代偿率>5%,得0分。 | ||||
| 风险分担情况 | 2 |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中有银行或政府分担的业务规模/当年全部新增融资担保业务规模ⅹ100% (需银行或政府直接分险的业务才计入分子,由担保机构全额代偿后再进行最终损失分担或者申请政府补偿的不计入,再担保分险也不视为直接分险) (1)与政府、银行等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且当年新增风险分担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占比>40%,得2分; (2)与政府、银行等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且0%<当年新增风险分担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占比≤40%,每增加0.2%,得0.01分; (3)无任何风险分担机制,或者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但实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得0分。 | ||||
财务状况 | 资产比例管理 | 资金比例 | 3 | (公司净资产+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资产总额ⅹ100% (1)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占资产总额比例≥60%,得3分; (2)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占资产总额比例<60%,得0分。 | |||
Ⅰ级资产占比 | 3 | Ⅰ级资产/(资产总额-应收代偿款)ⅹ100% (1)Ⅰ级资产占比≥20%,得3分; (2)Ⅰ级资产占比<20%,得0分。 | |||||
Ⅰ级、Ⅱ级资产之和占比 | 3 | (Ⅰ级资产+Ⅱ级资产)/(资产总额-应收代偿款)ⅹ100% (1)Ⅰ级、Ⅱ级资产之和占比≥70%,得3分; (2)Ⅰ级、Ⅱ级资产之和占比<70%,得0分。 | |||||
Ⅲ级资产占比 | 3 | Ⅲ级资产/(资产总额-应收代偿款)ⅹ100% (1)Ⅲ级资产占比≤30%,得3分; (2)Ⅲ级资产占比>30%,得0分。 | |||||
准备金充足情况 | 拨备覆盖率 | 5 | (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年末余额)/年末担保代偿余额ⅹ100% (1)拨备覆盖率≥100%,得5分; (2)50%<拨备覆盖率<100%,每多0.1%,得0.01分; (3)拨备覆盖率≤50%,得0分。 | ||||
一般风险准备金 | 1 | (1)一般准备金余额>0,得1分; (2)一般准备金余额≤0,得0分。 | |||||
可持续经营发展 | 担保体系建设 | 5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1)已纳入省再担保体系/国家融担基金/国家农担联盟,其当年并开展实质性业务合作,得5分; (2)已纳入省再担保体系/国家融担基金/国家农担联盟,当年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合作,得2.5分; (3)未纳入省再担保体系/国家融担基金/国家农担联盟,得0分。 | |||
净资产收益率 | 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 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ⅹ100% (1)净资产收益率≥5%,得5分; (2)4%≤净资产收益率<5%,得4分; (3)3%≤净资产收益率<4%,得3分; (4)2%≤净资产收益率<3%,得2分; (5)1%≤净资产收益率<2%,得1分; (5)净资产收益率<1%,得0分。 | |||||
资本补充情况 | 1 | 以注册登记为准。 (1)近三年进行了增资,得1分; (2)近三年无增资,得0分。 | |||||
党建情况 | 党组织建设 | 2 | (1)已在公司层级建立党组织,得2分; (2)未在公司层级建立党组织,得0分。 | ||||
党建活动 | 2 | (1)当年积极开展党建活动4次及以上,得2分; (2)当年公司开展党建活动1—3次,得1分; (3)当年未开展党建活动的,得0分。 | |||||
地方产业扶持 | 扶持特定区域 | 2 | (1)当年新增“四类地区”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占比≥2%,得2分; (2)0%<当年新增“四类地区”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比<2%,每增加0.01%,得0.01分; (3)当年未支持“四类地区”融资担保业务,得0分。 | ||||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企业、“贡嘎培优”企业 | 2 | (1)当年新增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企业、“贡嘎培优”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占比≥2%,得2分; (2)0%<当年新增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企业、“贡嘎培优”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占比<2%,每增加0.01%,得0.01分; (3)当年未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企业、“贡嘎培优”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得0分。 | |||||
行业自律 | 入会情况 | 2 | (1)已加入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按时缴纳会费(在缴费通知时间内),得2分; (2)已加入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未按时缴纳会费,得1分; (3)未加入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的得0分。 | ||||
活动参与情况 | 2 | (1)积极参与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当年参与3次以上(其中必须包含当年召开的会员大会,当年会员大会召开后入会的除外),得2分; (2)积极参与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当年参与1—2次,或参与3次及以上但未参加会员大会,得1分; (3)当年未参与四川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得0分。 | |||||
加分项 (5) | 党建荣誉 | 1 | (1)当年公司获得上级党组织表彰,得1分; (2)当年公司未获得上级党组织表彰,得0分。 | ||||
高学历人才引进和培养 | 1 | (1)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员工占比≥10%,得1分; (2)0%<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员工占比<10%,得0.5分; (3)无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员工,得0分。 | |||||
外部表彰 | 1 | (1)当年公司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评优的,得1分; (2)当年公司受到市(州)、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评优的,得0.5分; (3)当年未获得表彰、评优的,得0分。 | |||||
公益环保活动 | 1 | (1)当年公司开展了公益捐赠、环境保护、志愿服务、社会援助、社会教育、社会福利等慈善公益活动,得1分; (2)当年未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得0分。 | |||||
外部评级 | 1 | 获得人民银行备案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主体信用评级,结果在A+及以上,且评级结果在有效期内或评级到期时间在第四季度,得1分。 | |||||
扣分项 | 收取客户保证金 | -3 | 政府性担保机构出现收取客户融资担保保证金的情况。 | ||||
监管约谈 | -5 | 公司当年因出现经营问题被监管约谈。 | |||||
负面舆论事件 | -10 | 公司当年发生负面舆论事件,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
生产安全事故 | -10 | 公司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
责令整改 | -10 | (1)评级时,公司存在被责令整改且未完成整改情形,扣10分; (2)评级时,已完成整改的,不扣分。 | |||||
行政处罚 | -20 | 公司当年被实施行政处罚,扣20分。 | |||||
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D级) |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非法挪用资本金、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担保、以违规方式对外出借资金等。 | ||||||
使用非法手段催收或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 |||||||
公司对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违规事项拒不改正。 | |||||||
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
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 |||||||
公司出现重大舆论事件,并对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 |||||||
公司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 |||||||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附件2
主要相关指标解释
1.新增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当年新增的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金额合计。
2.在保余额:也称担保余额,是指担保金额的时点数,即按担保合同约定已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余额(按照担保合同需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的部分);
例如:银行发放一笔100万元的贷款,由银行和A融资担保机构按2:8比例共担,贷款到期前,A机构担保余额为80万元。
3.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等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对于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按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比例计算。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4.解除担保金额: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或履行代偿义务后对应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
5.人民银行备案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参考人民银行官网-征信管理-征信市场-备案法人信用评级机构。
6.I、II、III级资产,参照《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7.革命老区: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17号)附件2,共计83个县(市、区);
8.脱贫地区:参照原四川88个贫困县(其中,国定贫困县66个,省定贫困县22个);
9.民族地区:主要指甘孜、凉山、阿坝地区;
10.盆周山区:具体见各市(州)政府划定区域;
11.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四川省认定的战略新兴产业集群,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为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人工智能、航空、无人机、北斗卫星应用、锂电材料、钒钛新材料、晶硅光伏、氢能、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与智能汽车、节能环保、清洁能源装备、核技术应用16个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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